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今日(1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寇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寇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寇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貪污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被告人寇偉利用擔任雲南省漫灣發電廠黨委書記、廠長,雲南省電力工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雲南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雲南瀾滄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副部級領導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54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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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寇偉離職後利用原擔任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905萬餘元。
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寇偉利用擔任雲南瀾滄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違規決定由瀾滄江水電公司為下屬多種經營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用於購買股票和投資證券,後投資虧損。為掩蓋違規擔保及虧損事實,寇偉夥同他人通過虛增交易環節方式套取雲南瀾滄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電站建設資金共計1.38億餘元,其中5,593萬餘元資金被寇偉等人非法佔為己有,8,261萬餘元資金用於彌補前期虧損等,造成國有財產特別重大損失。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寇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以及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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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寇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寇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s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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